(2015)杭余知初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朝与李占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62-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朝。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占朝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财产保全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5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占朝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