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郭景峰与王亮、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峰,王亮,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运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郭景峰,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王亮,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上路6号5-2-1。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经理。被告:谢运宏,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峰诉被告王亮、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运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亮、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运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峰撤回对被告王亮、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运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20元,减半交纳16210元,由原告郭景峰负担。审判长 索书宝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