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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海燕与肖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燕,肖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燕,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肖建明,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建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海燕借款611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7975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建明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61729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