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冯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冯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