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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冯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冯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