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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无执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无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查询不到其具体住所,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32690.96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执字第00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