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陈相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陈相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16-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寿君。被执行人: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相雨。被执行人:陈相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龙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陈相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陈相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527427.5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相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0100元,申请执行费76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陈相雨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相雨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牌现代牌小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相雨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陈相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相雨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启超工艺有限公司、陈相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