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白战国与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战国,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阳县鑫鼎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翟天须,翟冬冬,陈刚强,毛葡萄,张琳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白战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文化路法定代表人:翟冬冬被执行人:汝阳县鑫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杜鹃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陈刚强被执行人: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刘伶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翟天须被执行人:翟天须,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冬冬,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刚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毛葡萄,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琳晓,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翟冬冬、陈刚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战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白战国称,本院(2015)汝执字第307、3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房产中系异议人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富力城4号楼南(东至西)6号车库的查封,案外人白战国向本院提出异议的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房屋认购书、商品房定单及交付房款的收据。本院查实,案外人白战国未与被执行人富力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也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判断,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判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富力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白战国要求解除对汝阳县富力城4号楼南(东至西)6号车库查封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代理审判员 李青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