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677号原告:洪某甲,女,2006年7月2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系洪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陈昌玲,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永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洪某乙,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