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志海与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海,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李志海,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新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许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祥,男,系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海与被告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本院决定免收,全部退还原告李志海。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