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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硕工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硕工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471号原告重庆硕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8317-X。法定代表人何文杰,重庆硕工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先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1891-6。法定代表人刘昌东,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业君,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硕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硕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8元,减半交纳5959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共计16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硕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