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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正桂与杨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桂,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执字第00716-1号申请执行人杨正桂。被执行人杨松。本院在执行杨正桂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