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陈清、郭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陈清,郭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方兴。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郭承思,均系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郭玉平,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被告陈清、被告郭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清、被告郭玉平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229505.22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陈清、被告郭玉平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9505.2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晓莉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