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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关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关某,职工。被告袁某,农民。原告关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因工作相识,1998年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子女,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后,被告一直外出打工,目前双方已分居三年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袁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6年因工作原因相识,于1998年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子女,被告外出打工,三年来一直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分居多年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书、本院对袁集村村民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本院认为:当事人感情破裂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均系再婚,从相识、结婚、共同生活至今,一直聚少离多,且被告袁某外出务工出走已近三年,不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的现状、原告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袁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关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