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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薛宏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650-1号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薛宏亮,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凤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县。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薛宏亮罚金15万元一案。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薛宏亮可供执行的资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成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关于对被执行人薛宏亮解缴罚金1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