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X甲诉被告王X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甲,王X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王X甲,男,,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本村XXXX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79********。被告王X乙,男,,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芙蓉佳苑**号楼**层*****室。身份证号码:610404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甲诉被告王X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王X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已离开户籍居住地,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芙蓉佳苑XX号楼XX层XX-XX室定居已几年为由,认为本案不应由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王X乙于2014年10月起至今生活居住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芙蓉佳苑,已离开户籍居住地生活满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X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睿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边荣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