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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X甲诉被告王X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甲,王X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王X甲,男,,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本村XXXX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79********。被告王X乙,男,,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芙蓉佳苑**号楼**层*****室。身份证号码:610404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甲诉被告王X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王X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已离开户籍居住地,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芙蓉佳苑XX号楼XX层XX-XX室定居已几年为由,认为本案不应由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王X乙于2014年10月起至今生活居住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芙蓉佳苑,已离开户籍居住地生活满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X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睿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边荣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