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齐世炜、张晓风、林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世炜、张晓风、林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齐世炜、张晓风、林亚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8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玉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