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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齐世炜、张晓风、林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世炜、张晓风、林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齐世炜、张晓风、林亚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8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玉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