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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振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420号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有铭,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振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