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楼XX中心商务楼XX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X层。法定代表人银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林 洋代理审判员 罗超群人民陪审员陈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慧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