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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72号原告:刘斌,男,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卢丰巍,男,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诉讼,代为调解,答辩,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和解。被告: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法定代表人:杨福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仁修,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全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广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