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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向红与高云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向红,高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吕向红,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高云根,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云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云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云根现有川AG8***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云根现有川AG8***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竹永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