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郝艳琴诉姜海峰、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艳琴,姜海峰,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716号原告郝艳琴,女,汉族。被告姜海峰,男,汉族。被告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魏策图,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艳琴与被告姜海峰、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艳琴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艳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郝艳琴负担。审判长 :晏逢昌审判员 : 段 军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 贺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