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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毅与刘庆福、张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刘庆福,张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李毅。被告刘庆福。被告张鸿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刘庆福、张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24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