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毅与刘庆福、张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刘庆福,张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李毅。被告刘庆福。被告张鸿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刘庆福、张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24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