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唐峰、张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唐峰,张璇,厦门市玉星鹭植物油有限公司,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78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代表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尤秀明、赵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峰,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张璇,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厦门市玉星鹭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六路622号一楼B区。法定代表人金润芝。被告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大公路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许利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张春霞,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唐峰、张璇、厦门市玉星鹭植物油有限公司、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故本案应移送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授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