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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顾吉珉,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宇审 判 员  陈叶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