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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付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卢万存,局长。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付某,农民。系李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付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牡行非执审字第12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9950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牡行非执字审第12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李传阁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世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