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林新有与广州盛腾印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有,广州盛腾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林新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杨从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广州盛腾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崔大原。申请人林新有诉被申请人广州盛腾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发生法律效力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2457-2494号裁决书,广州盛腾印刷有限公司应支付林新有工资10372.41及经济补偿金12000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因广州盛腾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4年10月30日,林新有以广州盛腾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372.41元,执行费23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案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一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货车一辆。查封的财产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应拍而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查封的财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未同意以物抵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