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庆威与被告东管重工(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威,东管重工(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黄庆威,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东管重工(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黄庆威与被告东管重工(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庆威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