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甲、郭某某、罗某乙、罗某丙与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乡上罗村。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乡上罗村。申请执行人罗某乙,女,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乡上罗村。申请执行人罗某丙,男,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乡上罗村。被执行人来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淡村镇禾原村来家组,农民。罗某甲、郭某某、罗某乙、罗某丙与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甲、郭某某、罗某乙、罗某丙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淳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29.5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来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