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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马法景与刘茂扩、济南市平阴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景,刘茂扩,济南市平阴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631号原告马法景,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茂扩,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阴县。被告济南市平阴金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54674-3。住所地平阴县平阴镇堡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庆罗,任董事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64543-9。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晓坤,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法景诉被告刘茂扩、济南市平阴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法景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茂扩、济南市平阴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法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法景撤回对被告刘茂扩、济南市平阴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法景承担。审 判 长  曹自强审 判 员  段耀礼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