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广华与郭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华,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华,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全,男,60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全账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