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昌迟与雷小彬、李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迟,雷小彬,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刘昌迟,女,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雷小彬,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虹,女,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270元和执行费7477,合计1514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小彬、李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5147元及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