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克海与王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克海,王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焦克海。被执行人王合军。焦克海与王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汤宜民小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合军给付晋软生款142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焦克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王合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合军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焦克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宜民小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