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8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谭子陆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子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168号罪犯谭子陆,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6日作出(1997)温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子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谭子陆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7年12月30日以(1997)浙法刑终字第71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谭子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1999年12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4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子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子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一般,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子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子陆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