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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建龙与傅维忠、傅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龙,傅维忠,傅永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58号原告陈建龙。委托代理人韩凤鸣、郭胜男,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维忠身份证号码339005198011148311。被告傅永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龙诉被告傅维忠、傅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建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维忠、傅永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陈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