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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碧娥与被执行人林旋珠、蔡棉棉、吴停停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碧娥,林旋珠,蔡棉棉,吴停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650-1号申请执行人杨碧娥。被执行人林旋珠。被执行人蔡棉棉。被执行人吴停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55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旋珠、蔡棉棉、吴停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为本案诉讼付出的律师费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本院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