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帮林与徐艮枝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帮林,徐艮枝,徐春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徐帮林,男,生于1936年10月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龙池镇。被执行人:徐艮枝,女,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住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徐春枝,女,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龙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13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帮林申请执行徐艮枝、徐春枝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决定本案与徐帮林申请执行徐福枝、徐艮枝、徐春枝赡养纠纷的(2015)峨眉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并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各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的生活费2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峨眉执字第135-1号执行执行裁定,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春枝的银行存款33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费2000元,执行费50元。在另一案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200元,执行费50元。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未执行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笑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