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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许明与金如银、杨玉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金如银,杨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许明,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如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烟草研究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玉霞,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眼镜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诉被告金如银、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许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0元,由原告许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国云审 判 员  常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