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许明与金如银、杨玉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金如银,杨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许明,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如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烟草研究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玉霞,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眼镜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诉被告金如银、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许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0元,由原告许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国云审 判 员 常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