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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宋俊梅与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梅,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60-3号申请执行人:宋俊梅。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林职务:经理。地址:临邑县经济开发区3号路。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其他财产不是首封等待处分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彦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