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9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宝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骂不休,致感情不和。双��现分居达十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她与原告吵闹都是因家庭琐事,原告所诉分居十年与事实不符。她与原告婚姻关系很好,双方育有两女,现均已成年。她和原告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7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77年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育有两女,现均已出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曾因生活习惯及工作原因分房居住。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被告认为他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档案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系自愿婚姻,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及误解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现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各自珍惜家庭婚姻关系,双方夫妻关系仍可继续。原告在此情况下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