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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英与被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英,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军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王敏英,女,194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党湾街。法定代表人梁保央,经理。被告李军峰,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负责人李有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英与被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军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42元,由原告王敏英负担。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