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贺某,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