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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贺某,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