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戚伏华、李冬梅等与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戚家山村民组戚伏洪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伏华,李冬梅,戚永伟,刘琴,戚昌一,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戚家山村民组戚伏洪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戚伏华,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李冬梅,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戚永伟,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琴,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戚昌一,男,201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戚永伟,系戚昌一的父亲。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戚家山村民组戚伏洪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戚伏华等五人诉被告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戚家山村民组戚伏洪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11月30日,原告戚伏华等五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戚伏华等五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伏华、李冬梅、戚永伟、刘琴、戚昌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戚伏华、李冬梅、戚永伟、刘琴、戚昌一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