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海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起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祥书 记 员  陆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