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与刘阳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刘阳保,罗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住所地廉江市。负责人钟应坚,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秧善,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刘阳保,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罗徐,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诉被告刘阳保、罗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以原、被告已商议偿还事宜为由,自愿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海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世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