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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天贵与被执行人陈勇、保证人陈兴瑞、保证人宋喜顺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贵,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贵,四川省通江县居民。被执行人陈勇,山丹县居民保证人陈兴瑞,山丹县居民。保证人宋喜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居民。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勇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提供陈兴瑞、宋喜顺向本院提供保证,但在保证期限内未履行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勇、保证人陈兴瑞、宋喜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