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志伟与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伟,陈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方志伟,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瑜,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伟与被告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志伟负担。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