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委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宝洪与高振鹏、高广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洪,高振鹏,高广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委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韩宝洪,农民。被执行人高振鹏,农民,;被执行人高广惠,农民。申请人韩宝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振鹏、高广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商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商河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05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广惠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相应存款并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完毕,本案依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3)商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