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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新武与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武,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卢新武,男,农民。被执行人周建国,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卢新武与被执行人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新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负担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查,被执行人周建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周建国下落不明,故意躲避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会宁县公安局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张军德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