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692号罪犯张林。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张林因犯故意伤害罪,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并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20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9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张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张林犯故意伤害罪,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张林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