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鹏盛管业有限公司、张甲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泰安市鹏盛管业有限公司,张甲海,侯美香,李超,程钦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市鹏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甲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甲海,泰安市鹏盛管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美香,被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程钦仓,泰安市鹏盛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